杭锦后旗明辉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杭锦后旗明辉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826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
被执行人杭锦后旗明辉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二公司楼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826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杭锦后旗明辉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杭锦后旗支行有存款帐户,帐号:15001677236052505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杭锦后旗明辉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杭锦后旗支行存款帐户,帐号:15001677236052505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