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力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力澜生物科技公司与汾阳市林苑造林专业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02民初706号
原告:临汾市力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乔化村村口。
法定代表人:王惠忠。
被告:汾阳市**造林专业队。
负责人:宋世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汾市力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汾阳市**造林专业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市力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红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