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易众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省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企业孵化大楼**,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易延佩,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汾市力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乔化村村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易众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力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1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临汾市力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前偿还太原易众科技咨询有限公司17.4375万元。
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现已冻结9432元,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进行传统查控中,2018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汾市力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临汾市力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7)晋01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伟
二O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关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