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7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夏县光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夏市经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临夏市经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临夏县光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临夏市经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共计9292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临夏市经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临夏市经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履行欠款91062元,案件受理费1867元,共计92929元,并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2)甘300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1247元已由被执行人临夏市经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325号民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