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01民初1704号
原告:***,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女,2001年7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女,2012年10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临夏市经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夏市红园门口公交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9月29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原告***、***、**与被告临夏市经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