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光照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美光照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9841号
原告:山西美光照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国创产业园**楼**东贰区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亮,董事长。
原告山西美光照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美光照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美光照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