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用社与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6执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129569Y。 负责人:时晓娟。 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75527181D。 法定代表人:**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5885006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迎,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XXX。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诉被告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晋0106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给付人民币6209909.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63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85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39089.11元,其中58588元已转为执行费,剩余2280501.11元已经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3957043.17元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实,登记在被执行人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XXX车辆,本院已经进行档案查封,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本院已经进行锁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下落。 由于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晋0106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