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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用社与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6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时晓娟。 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2号水工花园1号高层3**28层2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龙兴街192号1幢3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迎,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6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银行存款人民币六百二十九万六千一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包括本金六百二十万九千九百零九元二角八分,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六百三十五元,执行费五万八千五百八十八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