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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联社某某用社与某某、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联社***用社,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67号。 法定代表人:时晓娟。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龙兴街192号1幢30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作出的(2019)晋并西证执字第2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金30175971.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7576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杰 二O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