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联社***用社,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67号。
法定代表人:时晓娟。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龙兴街192号1幢30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作出的(2019)晋并西证执字第2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金30175971.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7576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杰
二O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