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联社***用社,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67号。
法定代表人:时晓娟。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2号水工花园1号高层3**28层2804号。
法定代表人:**迎。
被执行人: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龙兴街192号1幢30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迎,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兴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作出的(2019)晋并西证执字第2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泽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思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迎、刘、**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金43820000元、利息6787164.46元(截止2019年5月21日)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18007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杰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