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034号
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2420691XL。
法定代表人:林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妹萍,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雁塔科技产业园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1幢3单元3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6807H。
法定代表人:郭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6.9元,减半收取计3028.45元,由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沈镇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林剑英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