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565号
申请人: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5300910E,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甘建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6807H,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雁塔科技产业园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1幢3单元31804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额为18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18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