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565号之一
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5300910E,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甘建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6807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雁塔科技产业园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1幢3单元31804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共计3220元,由原告溧阳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