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财保189号
申请人:上海守望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1578室。
法定代表人:苏醒。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雁塔科技产业园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1幢3单元31804室。
法定代表人:**中。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脱销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060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拖欠货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832000元尚欠228000元,因被申请人无故拖延拒绝支付,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上海守望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区分行,账号:26×××26)金额228000元,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上海守望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申请人上海守望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司担保额22800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通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8000元。
以上冻结账户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殷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