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鼎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鼎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荣成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鼎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荣成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8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荣商初字第82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鼎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工业区南7-C座
被告荣成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396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