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宏世纪轻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钢材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432号 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汉王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安平县**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灿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A1车间北头沿兴安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元宏世纪轻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平县**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元宏世纪轻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17元,由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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