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431号
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汉王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安平县**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灿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A1车间北头沿兴安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元宏世纪轻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平县**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元宏世纪轻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56元,由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