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宏世纪轻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北元宏世纪轻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5民初226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
被告:河北元宏世纪轻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计。
原告***与被告河北元宏世纪轻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计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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