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22执16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谷营乡东张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4451338L。
法定代表人:武向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瑞彬、王亚龙,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通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通许县咸平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2558309867P。
负责人:张巍,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河南恒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通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终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志军
审判员  刘 赟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