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415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3YRP32。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3号。
负责人:徐宏福,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4451338L。
住所地:兰考县葡萄架乡工业区。
负责人:张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宁,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红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5NXHE7D。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朝阳路中段普惠金融大厦6楼602室。
负责人:牛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男,汉族,1997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红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恒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红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恒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红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传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