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指令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1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00702号
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2012)沧仲裁字第12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村回族自治县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23日本院予以立案。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现将本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1272号裁决书指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