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9005民初1025号
原告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聂春华,女。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春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