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23民初298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被告: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汉油田建昌实业潜江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75元,减半收取84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