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潜江市哲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9005财保3号
申请人:***,男,湖北省潜江市人。
被申请人: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经济开发区湖滨路88号。
被申请人:**,男,湖北省潜江市人。
被申请人:潜江市哲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经济开发区湖滨路88号。
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信心村信心花苑小区的门面房32#、33#、34#、35#、36#、37#,及商品房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及相应架空层、车库并上述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信心村信心花苑小区的门面房32#、33#、34#、35#、36#、37#,及商品房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及相应架空层、车库并上述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世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小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