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9005执保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2月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被执行人: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83年4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900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