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005民初4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74年2月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
被申请人:XX,男,生于1983年4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潜江市哲恺置业有限公司独资股东,住湖北潜江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潜江经济开发区湖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XX、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鄂9005财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信心村信心花苑的26#、27#、28#、29#、30#、31#楼的所有单元房、附属的架空层、车库及上述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以其与被申请人XX、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撤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且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其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对该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信心村信心花苑的26#、27#、28#、29#、30#、31#楼的所有单元房、附属的架空层、车库及上述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