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潜江市哲恺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9005民初482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2月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
被告:潜江市哲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潜江经济开发区湖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蓉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83年4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潜江市哲恺置业有限公司独资股东,住湖北潜江经济开发区。
被告: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潜江经济开发区湖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潜江市哲恺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小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