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1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9913172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生于1958年5月25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张兵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