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92财保7号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58年5月25日,现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15日,现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金额为1000000元的资金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36号御营山景7栋2层3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产权证号为: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36号御营山景7栋2层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保证人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