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857号
原告: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杨汉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露,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6元、减半收取计5248元,财产保全费3280元,合计8528元,由原告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恩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