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58年5月25日,住三台县。
被执行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99131722T。
法定代表人:张露。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15日,住绵阳高新区。
***申请执行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92民初14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凤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