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财保108号
申请人: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
法定代表人:杨汉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露,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计6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5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富乐路支行)。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如可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以不足部分财产价值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绵阳易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四川捷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恩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