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2民初2335号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江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五七大道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90050000129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石化江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4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