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弘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东茅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甘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9号车间)101房。
法定代表人**原,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弘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受理本案前中,湖南弘顺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湘阴县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的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过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弘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