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2453号
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龙门居委会湖冲坪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Q9XD26U。
法定代表人:段保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铁桥,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华,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东茅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320552162W。
法定代表人:甘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392元,减半收取3,696元,由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