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705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南段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810503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欣新东南名苑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971818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705民初33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42386元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方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