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06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欣新东南名苑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村杨塔自然村澄釜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8828.3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