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欣新东南名苑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9718180M。
法定代表人:*书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521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并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19年11月12日下午5时前给付5000元,剩余所有债务会在2020年1月23日之前全部还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邰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