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终3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东、耕耘路北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5元减半收取为1952.5元,由安徽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