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财保150号
申请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书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妹,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房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2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芜湖**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2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依次执行至足额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