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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军聚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北京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7009号 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英和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北京***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英和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