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7009号
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英和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北京***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英和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天津东丽区军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