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5448-2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四华安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方源广场********。
法定代表人:肖黎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纽戴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地址:贵阳市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厂房及**厂房**v>
法定代表人:毛运章,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贵阳四华安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纽戴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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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牟忠庆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刘宗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