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四华安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贵阳四华安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斯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黔01执474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阳四华安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斯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经济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共1912154.9元已执行完毕并发还申请方。贵阳四华安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终结本院(2016)黔0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全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全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雪梅 审判员  邹 力 审判员  李 军
书记员  林远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