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执2283-3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四华安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6号解放大厦A栋14层F1号。
法定代表人:肖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本院在执行贵阳四华安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三辆,执行中,本院已经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忠庆
审判员 何 帆
审判员 曹 锦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