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5民初2016号
原告:贵州纳雍城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居仁办事处同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9030196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海雀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0245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纳雍城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6月16日,原告贵州纳雍城建商砼有限公司基于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纳雍城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贵州纳雍城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贵州纳雍城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