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朝与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振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7民初3695号
原告:*本朝,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海雀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0245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党振海,男,40岁,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被告:***,男,30岁,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被告:**,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原告*本朝诉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振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本朝以经协商由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运输费13.2万元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6.00元,减半收取计3688.00元,予以免交;原告*本朝预交的368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