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6763号之二
原告: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白岩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FWF1F。
法定代表人:程宗辉,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徐仁凯、管霖,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海雀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韩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024583。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