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833号
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大冲村轿子山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90301965Q。
法定代表人:林章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兵,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七家湾街道国际华城南苑第01幢1单元6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024583。
法定代表人:韩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02110元。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保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60211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531元,由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训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