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纳雍诚建商砼有限公司、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833号之一
原告: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大冲村轿子山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90301965Q。
法定代表人:林章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兵,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七家湾街道国际华城南苑第01幢1单元6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024583。
法定代表人:韩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61元,由原告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训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