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833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大冲村轿子山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90301965Q。
法定代表人:林章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兵,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七家湾街道国际华城南苑第01幢1单元6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024583。
法定代表人:韩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黔0525民初38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60211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该合同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解除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该案合同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其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训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翔